涉案的会汉职员虽然陆续和盘托出,讲出犯案手法,但最关键的两位会汉前董事仍然矢口否认。梁Sir说:「早于1997年5月至1998年1月,在圆洲角地盘开工前,这名地盘代表已经受聘于会汉前董事,当时的公司名为「惠汉」,负责渠务署中环及湾仔污水厂抽水站的地基工程。我们知道这名驻圆洲角地盘的会汉地盘代表亦同时涉及前述的抽水站地基工程的短桩案。 」
梁Sir接着说:「在抽水站短桩被判刑后,地盘代表便透过律师向我们提出,愿意在圆洲角案中承认控罪并希望转做证人,指证会汉两名董事以求减刑。对我们来说,这二人才是幕后黑手,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所以我们同意向律政司提交这建议。」
证人的供词对起诉工作尤其重要,梁Sir说:「我们考虑到新加入圆洲角地盘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只是刚刚毕业,加上当时打桩工程已接近尾声,在只有几个星期的地盘工作经验下,在不以为意的情况执行上司的命令,所以我们向律政司建议,豁免起诉他,将他转为证人。」
另一方面,地盘管工及已被调离圆洲角地盘的助理工程师同时转为污点证人。他们三人一同指证「会汉三人组」的犯案行为。
证人 | 指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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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盘管工 + 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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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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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盘管工 + 新加入的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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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法官在判案时指出,会汉两名前董事的串谋诈骗行为令房委会损失巨大公帑;他说被告等隐瞒不合规格的桩柱,危害工程及公众安全。判词强调,由于本港的土地资源有限,许多市民都把毕生积蓄投资在物业上,故必须判以有阻吓性的刑期。最后,两名会汉前董事分别被判一项串谋诈骗罪成立,重判入狱12年。二人后来上诉,获减刑2年。
圆洲角短桩案刑期 | 最后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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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会汉前董事 | 入狱12年 | 共入狱14年4,上诉获减刑2年 |
另一名会汉前董事 | 入狱12年 | 上诉获减刑2年 |
地盘代表 | 入狱42个月 | 共入狱5年5 |
4 在抽水站短桩案中被判入狱4年,其中2年跟圆洲角短桩案的刑期同期执行
5 圆洲角案的刑期中有21个月与抽水站短桩案的39个月的刑期同期执行
在圆洲角地盘短桩案中有九名房署职员失职,其中三名房署驻地盘人员在工程进行期间,对不符合施工说明书指示的地基工程视若无睹。他们没有妥善审检工程但仍签署证明书,亦没有向项目工程师报告进度,后被处分,其他六名职员亦被调离原有工作岗位。
亚太在事件中被指的不诚实行为包括将工程分判予未列入房委会名册的会汉,更未有派代表长驻地盘监管工程。在会汉资金出现问题,终止合约后依然留用会汉职员,让他们得以继续隐瞒短桩。房委会向亚太采取惩治行动,包括将亚太从房委会的大口径钻桩工程及拆卸工程的承办商名册中永久除名,禁止亚太姊妹公司在两年内承投房委会所有工程。
由2000年至2003年尾房委会透过仲裁程序向亚太追讨赔偿6亿5百万元。经过4年冗长的程序,最后房委会与亚太达成和解协议:亚太必须在2004年底前分期支付8000万元。由于仲裁过程复杂,单是法津及专家等费用已累积接近4000万元。从数字看来,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所损失的公帑,但根据房委会聘用的专业会计师确定,此赔偿金额已超越亚太的资产净值。涉案的「会汉三人组」及亚太都上了严重赔本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