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資料

背景資料

2009年3月,承建商S獲路政署批出一份五年期的合約,負責於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管理及維修九龍東區,包括觀塘、黃大仙、九龍城、九龍灣及紅磡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估計合約金額為四億五千一百萬元(第一份定期合約)。

其後於2014年2月,承建商S再獲路政署批出另一份關於同一地區的四年期合約,合約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估計合約金額為三億四千二百萬元(第二份定期合約)。

就第一份定期合約,承建商S將觀塘區道路的人工及材料供應,下判予A工程公司;A工程公司再下判予B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再下判予D工程公司。於2009年4月27日,路政署批准承建商S委派第二被告,為承建商S於觀塘區道路工程的地盤總管。

就第二份定期合約,承建商S把觀塘及黃大仙區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下判予A工程公司;A工程公司再下判予C工程公司。於2014年11月27日,D工程公司取代C工程公司為觀塘及黃大仙區的人工及材料供應商。

承建商S:土木工程公司,分別於2009年3月及2014年2月,獲路政署批出五年期及四年期的合約

第一份定期合約

合約期為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估計合約金額為四億五千一百萬元

下判

  • 承建商S
  • A工程公司
  • B工程公司
  • D工程公司

第二份定期合約

合約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估計合約金額為三億四千二百萬元

下判

  • 承建商S
  • A工程公司
  • C工程公司
    (後被D工程公司取代)

定期合約

路政署將維修公用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建築物的工程,以定期合約方式判予不同的承建商,並於需要時向相關的定期合約承建商發出工程訂單以進行維修或其他的小型改善工程。

分工及權限

以九龍東為例,地區內的維修工程均受高級維修工程師監管,而地區內每個區域再有一名總工程監督,或維修工程師作為主管,負責督導和監察維修工程及管理其下的維修工程督察及維修助理工程督察。維修工程督察及維修助理工程督察會做定期巡查,以確認是否需要進行維修工程。

地區內的高級維修工程師

監管

地區內每個區域的總工程監督或維修工程師

督導和監察

維修工程督察及維修助理工程督察

定期巡查
維修工程

路政署的公路維修工程資金來自兩項經費,即用於日常維修工程的「維修撥款」(Maintenance Vote),和小型基本工程項目的「整體撥款」(Block Vote)。

路政署的總工程監督(即第一被告的職級)和維修工程師,獲授權批核60萬元或以下的工程訂單。凡6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的工程訂單,必須由高級維修工程師批核;15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的工程訂單,須經高級維修工程師由路政署總工程師批核。

而凡記入「整體撥款」內的工程訂單,必須具有訂明計劃的文件,由總工程監督經高級維修工程師向路政署總工程師呈交申請作批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