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起訴過程

檢控不檢控?

第一及第二被告從沒有對那五萬元作出任何解釋——理論上,廉署無法證明那是第二被告給第一被告的賄款,亦未有更多證據顯示,賄款與隧道工程有關。

但化驗結果顯示,信封及紙幣上,都帶有以第二被告為主要來源的DNA混合物,廉署認為這是有力的證據,證明那五萬元是來自第二被告的賄款。

法例賦予廉署廣泛的調查權力,故此同時亦設有完備的監察與制衡機制,防止權力被濫用。獨立檢控權就是機制裡其中一環。

所有與貪污有關的案件,廉政公署都有權調查,但調查後檢控與否,則屬於律政司司長的權力。

調查與檢控權分開,可以確保不是廉署「說了算」——不會單純以廉署的判斷,而是由律政司司長作出檢控決定,防止濫權。

廉署與律政司方面進行多次討論,不斷嘗試找到更多證據去支持控罪——廉署認為那五萬元並非針對任何特定行為的報酬,而是希望第一被告以其公職人員身份優待第二被告的「甜頭」。

廉署鍥而不捨地繼續尋找相關佐證去支持這個說法,包括過往的維修項目中,第一被告有否批出一些不必要的工程給第二被告?廉署亦向第一被告的上司和下屬查問,了解第一被告於2015年8月所建議的將軍澳隧道維修工程,是否緊急及必要?還是在非必要的情況下經常批出維修單,令第二被告有機會賺錢?

而更重要的問題是,有關的將軍澳隧道維修工程,第一被告的下屬(控方第三證人)早在2015年8月已備妥撥款申請文件,為何在2015年9月8日決定下班後與第二被告返回內地那天,第一被告才把簽署了的文件交給下屬?

經過一年的討論和整合,律政司決定予以起訴。

圖片

案件由拘捕、起訴至審訊,經歷了整整三年的時間。

「廉署認為,政府化驗所的鑑證報告是有力證據,證明第一被告身上的現金,是來自第二被告的。但完全倚賴這點證據證明貪污,可能較為牽強。」

為了取得更多佐證,證明該五萬元是賄款是「甜頭」,廉署花了很多工夫準備呈堂證供及報告。調查員娓娓道來:「在報告裡,我們詳述了二人的背景、關係、私交往來的資料例如出入境及現金入帳紀錄等,務求把最有力的證據呈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