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涉案人物介紹

涉案人物

第一被告 路政署總工程監督

1977年加入路政署,時為管工;於2012年7月30日升任為總工程監督(Chief Technical Officer),隸屬公務員體系,其時月薪約為八萬元。於本案關鍵時刻,第一被告為觀塘區的總工程監督,隸屬九龍區路政區辦事處道路維修類別。

涉案人物關係圖

第二被告 分判商

第二被告為路政署定期合約承建商S委派於道路工程的地盤總管,亦即分判商,負責合約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同時他亦於不同時候,在以下幾間獲下判工程合約的工程公司中,持有股份及擔任董事一職:

A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Z先生持有

由2012年6月23日至2014年3月27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Z先生各持有50%股份,直至2014年3月27日,將其持有的4,900股及100股股份分別轉讓給X先生及Z先生。

B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Z先生持有

由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Z先生各持有50%股份。

C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X先生持有

由2012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X先生各持有50%股份。

D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X先生持有

由2012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12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X先生各持有50%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