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涉案人物介紹
涉案人物
第一被告 路政署總工程監督
1977年加入路政署,時為管工;於2012年7月30日升任為總工程監督(Chief Technical Officer),隸屬公務員體系,其時月薪約為八萬元。於本案關鍵時刻,第一被告為觀塘區的總工程監督,隸屬九龍區路政區辦事處道路維修類別。

第二被告 分判商
第二被告為路政署定期合約承建商S委派於道路工程的地盤總管,亦即分判商,負責合約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同時他亦於不同時候,在以下幾間獲下判工程合約的工程公司中,持有股份及擔任董事一職:
A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Z先生持有
由2012年6月23日至2014年3月27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Z先生各持有50%股份,直至2014年3月27日,將其持有的4,900股及100股股份分別轉讓給X先生及Z先生。
B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Z先生持有
由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Z先生各持有50%股份。
C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X先生持有
由2012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X先生各持有50%股份。
D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X先生持有
由2012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12日,第二被告為董事,與另一位董事X先生各持有50%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