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關鍵證據 DNA

法證 結果

問話期間,第一及第二被告都表現得相當沉著冷靜,對調查員不作任何回應,亦沒有交代檢獲的五萬元的來龍去脈。

由於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第一被告身上的五萬元是從第二被告得來的,故此,案件中的環境證據——亦即拘捕時在第一被告身上搜獲的現金及信封,就變得相當重要。

政府化驗所的科學鑑證顯示,信封及紙幣的表面,都發現以第二被告為主要來源的DNA混合物。

廉署認為,這五萬元顯然來自第二被告,就是繳付給第一被告的賄款。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授權的廉署人員可要求疑犯用拭子從口腔取得樣本,以便與證物上遺留的DNA作比對。在這案件中,廉署要求兩名被告提供樣本。

「我們將從信封及紙幣表面套取到的DNA,與兩位被告的DNA排序進行比對,發現上面留有大量第二被告的DNA,及少量第一被告的DNA。」負責本案的調查員憶述:「我們檢取了之前第一被告存入銀行的紙幣,並一併拿去化驗。雖然紙幣上面也帶有第二被告的DNA,但由於經過櫃員機操作及存放時間較長,殘留的DNA數量並不多。」

《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廉署調查權力以打擊貪污,其中包括從疑犯收取非體內樣本(non-intimate sample)作法證科學化驗的權力。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E條,廉署可以向正在拘留於廉署辦事處的疑犯收取非體內樣本,包括頭髮樣本、從指甲取得的樣本、及用拭子從口腔取得樣本等,以作進一步的法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