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午夜行動
調職在即,提前行動!
看似膠著的調查,於2015年8月有最新進展!
2015年8月6日,路政署公布第一被告總工程監督,將於2015年9月11日調離觀塘區的崗位。本想繼續等待更實質證據出現的廉署,在得知第一被告快將離開現在崗位的消息後,決定將行動提前。那麼,拘捕行動要選在哪一天呢?
未幾,第一被告向其下屬——控方第三證人維修工程督察稱,他曾與將軍澳隧道的人員開會,決定維修將軍澳隧道公路損壞的路面,以夾口膠填補路面裂縫,由承建商S的分判商負責。第一被告吩咐控方第三證人擬備相關的整體撥款文件,用以批核隧道工程所需的撥款,估計涉及金額約為200萬元。控方第三證人備妥撥款申請文件後,於2015年8月將文件交予第一被告。調查員認為,有關維修工程應是第一被告調職前批出的最後一宗工程,於是更密切留意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行蹤,同時並開始部署行動。
2015年9月8日,第一被告把簽署了的文件交給控方第三證人。同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於下班後再次聯袂北上,分別於下午6時05分及下午6時20分,經羅湖管制站離港前往內地。調查員認為,這應該是第一被告調職前最後一次與第二被告北上會面,很大機會有錢銀交收,於是決定當晚進行拘捕行動!
小隊式出動 當場拘捕!
當晚,廉署共派出五小隊參與行動,每隊約兩至三位調查員,而負責案件的調查主任,則在車內負責指揮及協調。
2015年9月9日凌晨,第一被告返回香港,並由第二被告的下屬用車接載返家。當晚凌晨3時5分,守候在第一被告住所附近的調查員,拘捕了第一被告。調查員並當場在第一被告身上,搜獲一個信封,內有五萬元。調查員認為這是重要證物,故將它送到政府化驗所作科學鑑證。
由於第二被告當時留在內地,故無法將二人一網成擒。其後,相隔大半個月的2015年9月21日,第二被告回港後亦被廉署拘捕。
2015年8月6日 | 路政署公布第一被告會於9月11日調離觀塘區的崗位 |
2015年8月 | 第一被告決定維修將軍澳隧道公路損壞的路面,並著下屬準備撥款文件 |
2015年9月8日 | 第一被告簽妥撥款文件 |
2015年9月8日 | 第一被告經羅湖管制站離港前往內地 |
2015年9月8日 | 第二被告隨後亦經羅湖管制站離港前往內地 |
2015年9月9日 凌晨3時5分 |
第一被告返回香港。調查員拘捕第一被告,並當場於被告身上搜獲一個內有五萬元的信封 |
2015年9月21日 | 第二被告回港被拘捕 |
凌晨的拘捕行動,至今還歷歷在目。「那天整日也沒有睡覺,一直等他回家!」第一被告回家的時候已經是凌晨時份,在附近守候了整晚的廉署調查員見他出現馬上拘捕他,並即時在他身上搜獲載有現金的信封。「雖然等了一個晚上,大家都已經很累,但行動一刻心情很亢奮,因為跟蹤了差不多一年,終於在這一刻有突破性進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