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

贿赂

公职人员拥有一般市民所没有的权力和影响力,故此必须恪守诚信,决不可因为个人利益而影响公事运作,令公共机构及公众利益受损。《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的目的,正是要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利益。
利用职权 收受利益
  • 任何公共机构僱员或成员
  •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未有公共机构的书面许可或合理辩解
  • 利用职位或权力索取或接受利益
  • 即属违法
  • 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最高刑罚 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何谓「利益」?

「利益」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馈赠(金钱和实物)、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受僱工作、合约、服务及优待等,但「款待」除外。

何谓「款待」?

「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餐宴附带的表演。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机构亦应制订内部守则规范僱员及成员接受款待的情况。

注意事项

书面许可

公共机构的僱员及成员如欲接受与公事有关的利益,必须得到所属公共机构的书面许可。如公共机构的行为守则或指引没有订明给予有关许可,僱员及成员必须就个别情况取得许可。

行贿目的未达亦属犯法

不论贿赂目的实际上是否已经达到,行贿者及受贿者仍属犯罪。授受双方不得以受贿者「无权力办理」、「无意办理」、「事实上未有办理」作为免责辩护。

习惯不能作为免责辩护

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的习惯不可作为授受利益的免责辩护。法庭只会根据公职人员所属的公共机构有否书面批准而判决。
向有业务来往的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任何人士与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受僱于该机构的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
与合约、投标、拍卖有关的贿赂

与公共合约有关的贿赂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5条 ,任何公共机构僱员或成员,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他在与公共合约有关的事宜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在有关事宜上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与公共机构的投标与拍卖有关的贿赂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6条第7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不参与一项与公共机构有关的投标或拍卖竞投活动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在有关事宜上提供利益者,亦属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