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

賄賂

公職人員擁有一般市民所沒有的權力和影響力,故此必須恪守誠信,決不可因為個人利益而影響公事運作,令公共機構及公眾利益受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的目的,正是要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收受利益。
利用職權 收受利益
  • 任何公共機構僱員或成員
  •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未有公共機構的書面許可或合理辯解
  • 利用職位或權力索取或接受利益
  • 即屬違法
  • 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最高刑罰 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何謂「利益」?

「利益」指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包括饋贈(金錢和實物)、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及優待等,但「款待」除外。

何謂「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餐宴附帶的表演。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個別機構亦應制訂內部守則規範僱員及成員接受款待的情況。

注意事項

書面許可

公共機構的僱員及成員如欲接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必須得到所屬公共機構的書面許可。如公共機構的行為守則或指引沒有訂明給予有關許可,僱員及成員必須就個別情況取得許可。

行賄目的未達亦屬犯法

不論賄賂目的實際上是否已經達到,行賄者及受賄者仍屬犯罪。授受雙方不得以受賄者「無權力辦理」、「無意辦理」、「事實上未有辦理」作為免責辯護。

習慣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的習慣不可作為授受利益的免責辯護。法庭只會根據公職人員所屬的公共機構有否書面批准而判決。
向有業務來往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任何人士與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
與合約、投標、拍賣有關的賄賂

與公共合約有關的賄賂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5條 ,任何公共機構僱員或成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他在與公共合約有關的事宜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在有關事宜上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與公共機構的投標與拍賣有關的賄賂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6條第7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不參與一項與公共機構有關的投標或拍賣競投活動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在有關事宜上提供利益者,亦屬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