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案例

01-chi
个案1
公共机构总监于採购时涉利益冲突
一名公共机构总监,为三个获政府拨款约950万元的研发项目担任项目统筹人,负责採购、委任供应商和批核购货订单。

根据该机构的《行为守则》,所有职员应避免及申报任何利益冲突。

该名总监指示一名下属,分别向电脑产品供应商甲和乙索取报价,以採购电脑产品,而他向机构申报自己与该两间被推荐的供应商并没有利益冲突。事实上,供应商甲由其妻子持有,而供应商乙的董事分别为其好友及该好友的妻子。调查发现该两间供应商实际上是由他控制,并由他拟备有关报价单。

由于供应商甲和乙的报价最低,共获批总值约54万元的购货订单。

最后,他因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被判监6个月,缓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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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个案2
医院管工收受下属利益
一名受僱于公立医院的管工,负责分配工作予其下属、编订值勤表,及审批下属的假期申请。

他多次收受多名下属提供的一瓶红酒及合共36包免税香烟,作为工作上优待他们的报酬。

最后,他因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被判入狱4个月。

裁判官表示他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违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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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chi
个案3
公共机构职员虚假申领款待开支
一名公共机构经理及两名主任,多次向机构管理层提交开支申领表格,以申请发还与机构的业务客户在多间食肆所招致的开支。

调查发现有关饮食开支其实是他们或其他机构职员招致,而当时并没有机构的客户在场。同时,他们不诚实地诱使机构向他们发还的士车资,而事实上他们没有招致有关车资。

该三名职员利用载有虚假陈述的开支申领表格,向机构申领发还款项合共近8,000元,因此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经理被判入狱3个月,两名主任则各被判履行60小时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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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个案4
公共运输机构工程监督及分判商就运输系统工程贪污
一间公共运输机构(总承建商)将一项防漏维修工程授予一间工程公司(分判商),而总承建商委派了一名工程监督负责监督分判商的工程进度。

期间,该名工程监督向分判商索取20万元及收受4万元,作为宽松监督该维修工程及加快核实工程的报酬。同时,分判商更替该名工程监督支付在卡拉OK夜总会的消费开支,致使他宽松监督有关工程。

最后,该名工程监督因受贿被判入狱21个月,而分判商则因行贿被判入狱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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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个案5
公共机构助理经理就重建项目贪污
一名任职房屋事务公共机构的助理经理,向一间公司的董事提供有关该机构一个重建项目的机密资料,并收受10万元作为报酬。公司董事相信该处物业将被收购,并购入有关物业。

其后,公司董事从该名助理经理获得另外四个重建项目的机密资料,遂安排多名人士扮作住客,向公共机构申请现金赔偿,合共诈骗现金赔偿逾200万元,该名助理经理于当中获得约27万元作报酬。

最后,该名助理经理因公职人员串谋接受利益及串谋欺诈,被判入狱3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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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chi
个案6
大学副教授诈骗租屋津贴
一名大学副教授,在6年间先后向大学提交4份「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租用一个住宅单位,成功取得合共150万元的租屋津贴。

他在有关申请书中声称,不论其本人、其配偶或任何亲属,对该租用物业均没有财务权。调查发现,有关物业的註册业主,实为他本人、其亲友及配偶的亲友控制的一间公司。

最后,他因上述行为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被判入狱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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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hi
个案7
测量员讹称额外工作骗取薪金
一名受僱于航空业公共机构的土地测量员,在机场建筑地盘负责测量工作,若工作日数超过每月所规定,他可向机构申领额外津贴。

他向机构讹称自己在年多内额外工作28天,在多份「按月工作津贴申报书」上作虚假声明。

调查发现,根据入境处记录,他在案发期间多次离港前往其他地方,并没有上班工作。

最后,他因骗取机构发放逾78,000元薪金及津贴,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被判入狱4个月,缓刑1年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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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个案8
物业经纪行贿公共机构职员以获取生意
一间公共机构欲购置商用单位作为客户服务中心,委託了一间物业顾问行物色合适单位。其后,一名物业经纪向负责该项购置的物业主任提供相关单位的资料,并提议向他支付其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该名主任与她达成有关物业交易的报酬。该名主任即时拒绝该名经纪的提议,并向公共机构管理层匯报事件。

不久,该名经纪再次向该名主任提议,若该名主任日后确保其机构透过她作为代理而售卖、购买或租赁物业,便向他提供佣金的三分之一作报酬。该名主任再次拒绝。

最后,该名经纪因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被判监1年。法官称该名经纪所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故须判处即时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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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个案9
殓房服务员收受殡仪服务提供者贿赂
多名公立医院殓房服务员,在15年间,收受多名殡仪服务提供者合共逾63万元贿款,作为优待他们的报酬,例如将遗体摆放在较佳位置、容许他们在办公时间前从医院认领遗体、以及加倍小心处理遗体等。

有关贪污勾当习已成风,多名殓房服务员在收到有关贿款后,互相摊分款项,各人每月摊分约1,000至4,000元。

他们因收贿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被判入狱3个月至18个月不等,并须向政府归还有关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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