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公职人员」?

《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列载了「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的定义。

公职人员指政府人员、公共机构的僱员及其管治团体(例如管理局、董事局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永久或临时受僱,受薪或不受薪人士。

公共机构包括《防止贿赂条例》的附表内所指明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例如公共运输机构、公用事业机构、大专院校、公立医院等),亦包括政府、行政会议、立法会、区议会及由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委任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