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公职人员获赋予为公众利益而行使的权力,责任重大。因此,市民大众十分关注公职人员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廉政公署近年调查的怀疑贪污个案中亦揭发不少涉及公共机构僱员或成员因严重利益冲突而作出的失当行为,最终以普通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作出检控。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普通法罪行,针对公职人员各种形式的严重失当行为,其定义及范围因应社会发展及公众对公职人员品行操守的要求而不断演变。

主要元素

终审法院在过往案例中,列出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主要元素,包括:

  • 一名公职人员;
  •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注意事项

有关的失当行为必须是故意作出而并非无心之失,意指有关公职人员是知道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或是故意罔顾他的行为有违法之嫌。公职人员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当行为,须负刑责。

公职人员即使没有受贿,但如涉及以下行为都有可能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滥用职权,以谋取金钱利益(不论是为个人或他人)
滥用职权,以谋取金钱利益
(不论是为个人或他人)
不恰当使用酌情权
不恰当使用酌情权
因有私心而偏袒某承办商
因有私心而偏袒某承办商
故意疏忽职守
故意疏忽职守

刑罚

被裁定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公职人员,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1)条,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最高刑罚 监禁七年元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