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公职人员包括政府人员、公共机构的僱员及管治团体(例如管理局、董事局或委员会)成员,包括永久或临时受僱,受薪或不受薪人士。
谁是公职人员?
  • 公共机构包括《防止贿赂条例》附表所指明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例如公共运输机构、公用事业机构、大专院校、公立医院等),亦包括政府、行政会议、立法会、区议会及由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委任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不论该委员会或机构是否获得酬劳。
  • 在《防止贿赂条例》中,利益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但款待除外。
  • 若公职人员利用其公职身分接受利益,且没有所属公共机构的书面批准,授受双方均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 因此,主要考虑因素在于提供及接受利益的目的、意图及情况,而非利益的价值。
  • 即使利益并非因公职人员的职位而提供,公职人员仍须依据机构的指引行事,以免违反内部守则。
  • 「利是」及礼品均属利益。若利用职位或权力接受利益,且未取得机构的书面批准,公共机构僱员及餽赠者双方均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行规或惯例不可作为授受利益的免责辩护。
  • 即使「利是」或礼品并非用作换取公事上的方便,僱员仍须依据机构的指引行事,以免违反内部守则。
公共机构僱员可否接受服务对象或业务伙伴自愿提供的新年「利是」或节日礼品?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任何人与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受僱于该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
  • 尽管商业机构或一般人士或会在节日或其他特别日子向商业伙伴提供礼物,例如果篮或礼盒,个别人士如与公共机构有业务往来,不应将有关做法套用于受僱于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
  • 公共机构的僱员如欲接受与公事身分有关的利益,必须得到所属公共机构的书面许可。如公共机构的行为守则或指引没有订明给予相关许可,僱员必须就个别情况向公共机构申请。有关申请程序,可向所属机构的管理层查询。
  • 礼物及纪念品都是利益的一种。公共机构管治团体成员及僱员若代表公共机构以嘉宾身分出席活动,有关主办机构赠送给他的礼物或纪念品,应当视作赠予所属公共机构的礼物或纪念品,并依循所属机构订定的规则及程序处理。
  • 借贷属于利益的一种。若贷款目的在于致使公共机构僱员利用职权作为回报,则借贷双方均触犯贪污罪行。
  • 即使不涉及利用职权,僱员亦不应向下属或业务伙伴借贷,以免影响履行职务时的公正性和引起利益冲突。
  • 僱员应遵守公共机构就与工作有关的贷款事宜而制定的规则,如有疑问,必须向管理层查询。
公共机构僱员可否向同事或业务伙伴借贷?
  • 在《防止贿赂条例》中,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餐宴附带的表演。
  • 虽然款待并非利益,公职人员亦不应接受奢华、过于慷慨或频密的款待,以免执行职务时出现尴尬,或因感到亏欠他人恩惠而影响客观判断,不能公正执行公务。
  • 在接受客户或供应商提供的款待前,应了解所属公共机构有关接受款待的指引,以免违反内部守则及影响处理公务时的客观性。
公职人员出席工作上的饮宴应酬时应注意什么?
  • 《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涵盖发生于香港境外的贪污罪行。若业务伙伴在香港境外向公共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免费旅游、住宿及其他消费等,以换取公事上的方便,双方均已触犯法例。
  • 公职人员不论身处哪里,在考虑接受与公事有关的利益及款待前,应了解及根据所属公共机构的相关指引行事。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1条,不论贿赂目的实际上是否已经达到,行贿者及受贿者仍属犯罪。授受双方不得以受贿者没有权力、无意或未有在职务上提供方便作回报作为免责辩护。
  • 任何人,不论由其本人或透过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收受利益,亦属接受利益。
  • 任何僱员故意使用虚假的文件,例如虚假的值勤记录,意图欺骗僱主,便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而协助同事进行违法行为,亦要负上串谋的刑事责任。
申请超时工作津贴时夸大工作时数,又或协助迟到的同事签到,会否触犯法例?
  • 假如公职人员接受亲属提供的利益,而泄露机构内部资料,或以其他手段,协助其取得外判合约,双方都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 即使不涉及利益收受,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亲属提供内部资料,亦有可能违反机构内部守则,甚至因作出严重的失当行为而触犯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 即使公职人员并没有为亲属提供协助,他仍须向机构申报与合约竞投者为亲属关係的利益冲突。
  • 公职人员须设法避免任何实际及观感上的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尽早向机构申报一切有关详情。
如一名公职人员的亲属欲承办他所属公共机构的外判合约,并就该项採购项目向他徵询意见,有关人员应怎样处理?
  • 上司接获下属申报利益冲突后,应根据机构的行为守则处理,并尽快作出适当的决定,例如免除有关职员参与涉及利益冲突的工作,并向有关职员发出清晰的指示。所有申报、决定及行动应妥善记录。上司应确保职员遵从有关指示,从而有效消除或缓解所涉及的利益冲突。
  • 上司于决定所需的行动或向上级作出建议时,应考虑利益冲突的严重性、公众利益及公众观感等因素。上司可参考公共机构僱员行为守则范本附录5中「处理已申报利益冲突的缓解措施」。
  •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并非针对公职人员性质轻微的无心之失。
  • 终审法院在过往的案例中,列出构成普通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主要元素,包括︰
    • 一名公职人员;
    •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 因此,公职人员若故意滥用他以公职身分所获赋予为公众利益而可行使的权力、酌情权或职能而作出严重的失当行为,可能会被视作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负上刑责。
  • 如公职人员怀疑机构内有贪污事件发生,包括有人试图向公职人员行贿,应立刻向廉政公署分区办事处举报或致电24小时举报贪污热线25 266 366。
  • 举报贪污无须掌握足够证据。举报人只需说明已知的怀疑贪污事件,廉署会根据所得资料依法跟进。
假如怀疑机构内有贪污事件,但未能掌握十足证据,应如何处理?
  • 若有理由相信投诉涉及贪污,管理人员应尽快转介廉署跟进。管理层的支持,与尽早向廉署作出举报往往是成功搜集罪证及进行调查的重要因素。然而,倘若事件只涉及违反机构的行为守则,管理层应考虑向有关员工採取纪律处分。
  • 如有疑问,欢迎联络廉政公署分区办事处或致电24小时举报贪污热线25 266 366。
  • 任何人如果明知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误导廉署人员,会触犯《廉政公署条例》第13B条,最高刑罚为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