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包括政府人員、公共機構的僱員及管治團體(例如管理局、董事局或委員會)成員,包括永久或臨時受僱,受薪或不受薪人士。
誰是公職人員?
  • 公共機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所指明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例如公共運輸機構、公用事業機構、大專院校、公立醫院等),亦包括政府、行政會議、立法會、區議會及由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任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不論該委員會或機構是否獲得酬勞。
  • 在《防止賄賂條例》中,利益包括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但款待除外。
  • 若公職人員利用其公職身分接受利益,且沒有所屬公共機構的書面批准,授受雙方均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 因此,主要考慮因素在於提供及接受利益的目的、意圖及情況,而非利益的價值。
  • 即使利益並非因公職人員的職位而提供,公職人員仍須依據機構的指引行事,以免違反內部守則。
  • 「利是」及禮品均屬利益。若利用職位或權力接受利益,且未取得機構的書面批准,公共機構僱員及餽贈者雙方均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行規或慣例不可作為授受利益的免責辯護。
  • 即使「利是」或禮品並非用作換取公事上的方便,僱員仍須依據機構的指引行事,以免違反內部守則。
公共機構僱員可否接受服務對象或業務夥伴自願提供的新年「利是」或節日禮品?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
  • 儘管商業機構或一般人士或會在節日或其他特別日子向商業夥伴提供禮物,例如果籃或禮盒,個別人士如與公共機構有業務往來,不應將有關做法套用於受僱於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
  • 公共機構的僱員如欲接受與公事身分有關的利益,必須得到所屬公共機構的書面許可。如公共機構的行為守則或指引沒有訂明給予相關許可,僱員必須就個別情況向公共機構申請。有關申請程序,可向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查詢。
  • 禮物及紀念品都是利益的一種。公共機構管治團體成員及僱員若代表公共機構以嘉賓身分出席活動,有關主辦機構贈送給他的禮物或紀念品,應當視作贈予所屬公共機構的禮物或紀念品,並依循所屬機構訂定的規則及程序處理。
  • 借貸屬於利益的一種。若貸款目的在於致使公共機構僱員利用職權作為回報,則借貸雙方均觸犯貪污罪行。
  • 即使不涉及利用職權,僱員亦不應向下屬或業務夥伴借貸,以免影響履行職務時的公正性和引起利益衝突。
  • 僱員應遵守公共機構就與工作有關的貸款事宜而制定的規則,如有疑問,必須向管理層查詢。
公共機構僱員可否向同事或業務夥伴借貸?
  • 在《防止賄賂條例》中,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餐宴附帶的表演。
  • 雖然款待並非利益,公職人員亦不應接受奢華、過於慷慨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執行職務時出現尷尬,或因感到虧欠他人恩惠而影響客觀判斷,不能公正執行公務。
  • 在接受客戶或供應商提供的款待前,應了解所屬公共機構有關接受款待的指引,以免違反內部守則及影響處理公務時的客觀性。
公職人員出席工作上的飲宴應酬時應注意什麼?
  •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涵蓋發生於香港境外的貪污罪行。若業務夥伴在香港境外向公共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免費旅遊、住宿及其他消費等,以換取公事上的方便,雙方均已觸犯法例。
  • 公職人員不論身處哪裡,在考慮接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及款待前,應了解及根據所屬公共機構的相關指引行事。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不論賄賂目的實際上是否已經達到,行賄者及受賄者仍屬犯罪。授受雙方不得以受賄者沒有權力、無意或未有在職務上提供方便作回報作為免責辯護。
  • 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透過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收受利益,亦屬接受利益。
  • 任何僱員故意使用虛假的文件,例如虛假的值勤記錄,意圖欺騙僱主,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而協助同事進行違法行為,亦要負上串謀的刑事責任。
申請超時工作津貼時誇大工作時數,又或協助遲到的同事簽到,會否觸犯法例?
  • 假如公職人員接受親屬提供的利益,而泄露機構內部資料,或以其他手段,協助其取得外判合約,雙方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 即使不涉及利益收受,若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親屬提供內部資料,亦有可能違反機構內部守則,甚至因作出嚴重的失當行為而觸犯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 即使公職人員並沒有為親屬提供協助,他仍須向機構申報與合約競投者為親屬關係的利益衝突。
  • 公職人員須設法避免任何實際及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如無法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應盡早向機構申報一切有關詳情。
如一名公職人員的親屬欲承辦他所屬公共機構的外判合約,並就該項採購項目向他徵詢意見,有關人員應怎樣處理?
  • 上司接獲下屬申報利益衝突後,應根據機構的行為守則處理,並盡快作出適當的決定,例如免除有關職員參與涉及利益衝突的工作,並向有關職員發出清晰的指示。所有申報、決定及行動應妥善記錄。上司應確保職員遵從有關指示,從而有效消除或緩解所涉及的利益衝突。
  • 上司於決定所需的行動或向上級作出建議時,應考慮利益衝突的嚴重性、公眾利益及公眾觀感等因素。上司可參考公共機構僱員行為守則範本附錄5中「處理已申報利益衝突的緩解措施」。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針對公職人員性質輕微的無心之失。
  • 終審法院在過往的案例中,列出構成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主要元素,包括︰
    • 一名公職人員;
    •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 因此,公職人員若故意濫用他以公職身分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作出嚴重的失當行為,可能會被視作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負上刑責。
  • 如公職人員懷疑機構內有貪污事件發生,包括有人試圖向公職人員行賄,應立刻向廉政公署分區辦事處舉報或致電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
  • 舉報貪污無須掌握足夠證據。舉報人只需說明已知的懷疑貪污事件,廉署會根據所得資料依法跟進。
假如懷疑機構內有貪污事件,但未能掌握十足證據,應如何處理?
  • 若有理由相信投訴涉及貪污,管理人員應盡快轉介廉署跟進。管理層的支持,與盡早向廉署作出舉報往往是成功搜集罪證及進行調查的重要因素。然而,倘若事件只涉及違反機構的行為守則,管理層應考慮向有關員工採取紀律處分。
  • 如有疑問,歡迎聯絡廉政公署分區辦事處或致電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
  • 任何人如果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廉署人員,會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13B條,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