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案例

01-chi
個案1
公共機構總監於採購時涉利益衝突
一名公共機構總監,為三個獲政府撥款約950萬元的研發項目擔任項目統籌人,負責採購、委任供應商和批核購貨訂單。

根據該機構的《行為守則》,所有職員應避免及申報任何利益衝突。

該名總監指示一名下屬,分別向電腦產品供應商甲和乙索取報價,以採購電腦產品,而他向機構申報自己與該兩間被推薦的供應商並沒有利益衝突。事實上,供應商甲由其妻子持有,而供應商乙的董事分別為其好友及該好友的妻子。調查發現該兩間供應商實際上是由他控制,並由他擬備有關報價單。

由於供應商甲和乙的報價最低,共獲批總值約54萬元的購貨訂單。

最後,他因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判監6個月,緩刑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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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個案2
醫院管工收受下屬利益
一名受僱於公立醫院的管工,負責分配工作予其下屬、編訂值勤表,及審批下屬的假期申請。

他多次收受多名下屬提供的一瓶紅酒及合共36包免稅香煙,作為工作上優待他們的報酬。

最後,他因公職人員接受利益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被判入獄4個月。

裁判官表示他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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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chi
個案3
公共機構職員虛假申領款待開支
一名公共機構經理及兩名主任,多次向機構管理層提交開支申領表格,以申請發還與機構的業務客戶在多間食肆所招致的開支。

調查發現有關飲食開支其實是他們或其他機構職員招致,而當時並沒有機構的客戶在場。同時,他們不誠實地誘使機構向他們發還的士車資,而事實上他們沒有招致有關車資。

該三名職員利用載有虛假陳述的開支申領表格,向機構申領發還款項合共近8,000元,因此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經理被判入獄3個月,兩名主任則各被判履行60小時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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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個案4
公共運輸機構工程監督及分判商就運輸系統工程貪污
一間公共運輸機構(總承建商)將一項防漏維修工程授予一間工程公司(分判商),而總承建商委派了一名工程監督負責監督分判商的工程進度。

期間,該名工程監督向分判商索取20萬元及收受4萬元,作為寬鬆監督該維修工程及加快核實工程的報酬。同時,分判商更替該名工程監督支付在卡拉OK夜總會的消費開支,致使他寬鬆監督有關工程。

最後,該名工程監督因受賄被判入獄21個月,而分判商則因行賄被判入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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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個案5
公共機構助理經理就重建項目貪污
一名任職房屋事務公共機構的助理經理,向一間公司的董事提供有關該機構一個重建項目的機密資料,並收受10萬元作為報酬。公司董事相信該處物業將被收購,並購入有關物業。

其後,公司董事從該名助理經理獲得另外四個重建項目的機密資料,遂安排多名人士扮作住客,向公共機構申請現金賠償,合共詐騙現金賠償逾200萬元,該名助理經理於當中獲得約27萬元作報酬。

最後,該名助理經理因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及串謀欺詐,被判入獄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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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chi
個案6
大學副教授詐騙租屋津貼
一名大學副教授,在6年間先後向大學提交4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租用一個住宅單位,成功取得合共150萬元的租屋津貼。

他在有關申請書中聲稱,不論其本人、其配偶或任何親屬,對該租用物業均沒有財務權。調查發現,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實為他本人、其親友及配偶的親友控制的一間公司。

最後,他因上述行為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被判入獄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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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hi
個案7
測量員訛稱額外工作騙取薪金
一名受僱於航空業公共機構的土地測量員,在機場建築地盤負責測量工作,若工作日數超過每月所規定,他可向機構申領額外津貼。

他向機構訛稱自己在年多內額外工作28天,在多份「按月工作津貼申報書」上作虛假聲明。

調查發現,根據入境處記錄,他在案發期間多次離港前往其他地方,並沒有上班工作。

最後,他因騙取機構發放逾78,000元薪金及津貼,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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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個案8
物業經紀行賄公共機構職員以獲取生意
一間公共機構欲購置商用單位作為客戶服務中心,委託了一間物業顧問行物色合適單位。其後,一名物業經紀向負責該項購置的物業主任提供相關單位的資料,並提議向他支付其佣金的三分之一,作為該名主任與她達成有關物業交易的報酬。該名主任即時拒絕該名經紀的提議,並向公共機構管理層匯報事件。

不久,該名經紀再次向該名主任提議,若該名主任日後確保其機構透過她作為代理而售賣、購買或租賃物業,便向他提供佣金的三分之一作報酬。該名主任再次拒絕。

最後,該名經紀因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被判監1年。法官稱該名經紀所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故須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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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個案9
殮房服務員收受殯儀服務提供者賄賂
多名公立醫院殮房服務員,在15年間,收受多名殯儀服務提供者合共逾63萬元賄款,作為優待他們的報酬,例如將遺體擺放在較佳位置、容許他們在辦公時間前從醫院認領遺體、以及加倍小心處理遺體等。

有關貪污勾當習已成風,多名殮房服務員在收到有關賄款後,互相攤分款項,各人每月攤分約1,000至4,000元。

他們因收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被判入獄3個月至18個月不等,並須向政府歸還有關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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