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公職人員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行使的權力,責任重大。因此,市民大眾十分關注公職人員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廉政公署近年調查的懷疑貪污個案中亦揭發不少涉及公共機構僱員或成員因嚴重利益衝突而作出的失當行為,最終以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出檢控。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普通法罪行,針對公職人員各種形式的嚴重失當行為,其定義及範圍因應社會發展及公眾對公職人員品行操守的要求而不斷演變。

主要元素

終審法院在過往案例中,列出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主要元素,包括:

  • 一名公職人員;
  •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注意事項

有關的失當行為必須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意指有關公職人員是知道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他的行為有違法之嫌。公職人員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須負刑責。

公職人員即使沒有受賄,但如涉及以下行為都有可能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濫用職權,以謀取金錢利益(不論是為個人或他人)
濫用職權,以謀取金錢利益
(不論是為個人或他人)
不恰當使用酌情權
不恰當使用酌情權
因有私心而偏袒某承辦商
因有私心而偏袒某承辦商
故意疏忽職守
故意疏忽職守

刑罰

被裁定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公職人員,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1)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最高刑罰 監禁七年元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