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公職人員」?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列載了「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的定義。

公職人員指政府人員、公共機構的僱員及其管治團體(例如管理局、董事局或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永久或臨時受僱,受薪或不受薪人士。

公共機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的附表內所指明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例如公共運輸機構、公用事業機構、大專院校、公立醫院等),亦包括政府、行政會議、立法會、區議會及由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任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