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貪污風險

公共機構一般職能範圍的貪污風險如下︰

採購

  • 在未有向所屬公共機構申報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向由職員本人、其親屬或私交好友所擁有或管控的公司採購物品或服務
  • 串同其他投標者提交虛假報價單或標書以操控投標過程
  • 篡改接獲的報價單或標書,以批出合約給特定投標者
  • 向個別投標者泄露其他投標者的機密標價資料
  • 向供應商或承辦商索取利益,作為向其適時發放款項的報酬

管理工程項目

  • 接受承辦商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
  • 批准不必要或過多的工程變更,讓承辦商可獲得額外款項
  • 串同承辦商使用誇大或僞造的紀錄,以詐騙合約款項
  • 對承辦商工作表現的監管過於寬鬆,以及對劣質工程(例如使用不合標準物料)視而不見
  • 索取或接受建築工人的金錢作爲轉介工作的報酬

處理申請(如牌照、資助、租約等)及對成功申請人的監管

  • 欠缺清晰及透明的申請評核準則
  • 轉介申請人使用與其申請相關的服務,例如法律或顧問服務,而該項服務是由公共機構成員、職員、其家屬或親友開設的公司提供
  • 在未有向所屬公共機構申報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批核由職員家屬或私交好友等人士所提交的不合資格申請
  • 優待個別成功申請人(即監察對象),以對其違反牌照、資助協議、租賃協議等條款的情況,拖延或不採取行動

人事管理

  • 就員工聘任、晉升或工作表現評核事宜優待應徵者或下屬
  • 僞造執勤紀錄及會計賬目等文件以申領逾時工作、交通或酬酢津貼
  • 從事導致利益衝突情況的兼職,例如在正受所屬公共機構監督的公司擔任兼職
  • 在未有向公共機構申報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處理有私人或社交聯繫的求職者申請

濫用機密資料

  • 在涉及發展或建築業務的公共機構,向商業營運者泄露市場敏感資料(如有關發展計劃),以便後者在發展項目的附近進行土地或物業炒賣
  • 向參與公共機構的招聘、牌照、公開或學術考試的考生泄露試題和答案
  • 濫用公共機構服務對象或客戶的個人資料,供其擁有私人利益的公司作招攬生意用途